初夏的早晨,明溪雪峰山森林公园郁郁葱葱,阳光洒在树枝上,一片绿意盎然,偶有鸟儿传来几声清脆的叫声,带来阵阵惊喜。 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近年来,明溪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为目标,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加强制度建设、模式探索,切实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为推进“国家生态县”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抓审判:严惩“破坏者” “真没想到捕杀3只白鹇就换来了6个月的牢狱之灾。法官,我以后再也不会捕杀野生动物了!”被告人邓某悔不当初,泪流满面地说。 今年3月16日,明溪法院在盖洋镇巡回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邓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官当庭判处被告人拘役6个月,缴纳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3000元。 国家生态县明溪的森林覆盖率达80.6%,记录在册的鸟类就有316种,被称为“鸟的天堂”。为进一步保护鸟类资源,明溪法院推动当地党委政府制定《明溪县鸟类资源保护与发展行动计划》《野生鸟类禁猎期和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捕工具方法的通告》,并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创“护鸟令”,让“捕鸟人”变身为“护鸟人”,有力推动明溪县“观鸟胜地”生态品牌建设。 近年来,明溪法院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被当地党委政府誉为“绿色的护卫队”。近五年来,审结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124件,判处 221名被告人有罪,依照宽严相济理念,重点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非法采伐、毁坏南方红豆杉等重点保护植物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慎用、少用缓刑制度,有力地震慑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重效果:织密“保护网” 李某是明溪本地人,2016年,他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一年半到两年量刑,但考虑到李某的初衷及村组织出具的证明,加上他做出了“补植复绿”的承诺,明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近年来,明溪法院遵循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及规律,强调保护和修复优先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新机制。该院联合县检察院、县环保局制定出台《环境修复公益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设立环境公益诉讼示范教育基地,明确设置环境修复公益保证金、补偿金专门账户,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环境修复公益补偿义务后,给予“从宽处理”量刑制度,该举措是实施“复绿补种”修复性司法措施的又一创新和有效拓展。 同时,该院会同县河长办联合制定《充分发挥生态司法与河长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推动健全水生态环境综合防治体系。与县旅游局构建《生态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互促机制》,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诉调衔接、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制度等机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旅游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模式。 |